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(2008)
个人
投保范围
0-64周岁
投保年龄
1年
投保年限
短期保障一年,保障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报销
产品描述

保险责任

 

一、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

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,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,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,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"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".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。


二、补偿原则
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(包括工作单位,社会医疗保险机构,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)取得补偿,在我们保险金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保险责任.
范围
保障项目 说明
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因意外事故需进行治疗,我们将依照条款,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、符合签发保险合同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赔偿金。
投保须知

投保年龄


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,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,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(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)至64周岁。

 

保险期间

 

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。

 

 

责任免除

本合同责任免除条款

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
 

(2)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
 

(3)被保险人殴斗、醉酒,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
 

(4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
 

(5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
 

(6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
 

(7)被保险人因妊娠(含宫外孕)、流产、分娩(含剖宫产)导致的伤害;

 

(8)椎间盘突出症(包括椎间盘膨出、椎间盘突出、椎间盘脱出、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);

 

(9)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、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(依照世界卫生组织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》(ICD-10)确定)导致的伤害;

 

(10)被保险人未遵医嘱,私自使用药物,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;

 

(11)细菌或病毒感染(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);

 

(12)被保险人从事潜水、跳伞、攀岩、蹦极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、探险、摔跤、武术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。

谁能保
0-64周岁
保哪些
保什么 保多少
意外医疗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-已获得其他途径补偿-100
不保哪些

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、故意犯罪、自伤、吸食毒品、酒驾、无证驾驶、参加高风险运动等;未遵医嘱等;因妊娠(含宫外孕)、流产、分娩(含剖宫产)导致的伤害;因医疗事故、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导致的伤害;细菌或病毒感染;椎间盘突出症;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予赔偿保险金。

 

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“责任免除”部分:

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(2008)条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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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康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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